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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雇工损害

寇某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日期:2022-06-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7次 [字体: ] 背景色:        

 “从事雇佣活动”的综合判断

——寇某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建筑公司承包某项目,含建筑主体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和装修工程。2019年8月9日,寇某经他人介绍到项目工地做杂工,在绿化景观工程班组中主要从事平整土地、打扫卫生等劳务,工资由建筑公司直接从公司账号向工人转账发放。2019年12月4日,寇某下班后前往工地食堂就餐,因食堂门口道路湿滑结冰不慎摔倒,导致其右手受伤。

【裁判要旨】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到本案,第一,从地点上看,寇某所就餐的食堂,位于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内,属于一个较为封闭的范围。第二,从时间上看,寇某的务工、就餐、休息等行为时间上存在混同和接续情况。第三,从形式上看,事故发生时寇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寇某下班后去食堂就餐的行为与履行劳务活动存在内在联系。第四,寇某就餐排队时不慎摔倒受伤,作为建筑公司对其食堂活动范围内,亦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慎摔倒受伤,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和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对于寇某在本案中的人身损害,依法酌定由建筑公司承担50%的责任,寇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

【法官后语】

认定雇员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损害,是确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一般应综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范围,雇员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行为相关;二是时间,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三是地点,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位置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其中,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第一,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应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员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第二,从雇员执行职务的外观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第三,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只要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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