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要求中午12点前退房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2点入住酒店,次日16点退房,入住时长18小时,酒店以退房时间为中午12点为由,认为王某住宿超时,要求其支付一天半的费用。王某认为“中午12点退房”系霸王条款,主张无效。
法理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要求中午12点之前退房系霸王条款,无效。办理酒店入住支付的是24小时房费,应该享受24小时服务。酒店要求12点之前退房构成侵权,可以立即拨打当地的消费者协会电话进行投诉维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酒店若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告知客人后同意中午12点前退房的,则条款有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是符合意思自治。酒店公示告知消费者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后,消费者支付价格,酒店提供服务,二者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共同遵守服务合同。二是尊重商业习惯。《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规定“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该规定虽不属于法律范畴,但“12点前退房”的做法被长期普遍遵守,系一种“商业习惯”,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三是方便经营管理。从生活规律上来说,午后是顾客入住酒店高峰期,要求“12点前退房”方便酒店整合资源进行二次安排,是商业习惯与商业利益的共同选择。综上,酒店要求“中午12点前退房”并非霸王条款,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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