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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侵权损害赔偿律师解析什么是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主观过错?

日期:2012-04-12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6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行为人致人损害,虽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存在,但如果没有过错,仍不能认定构成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损害结果确有过错时,才能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民法上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前者是直接故意,后者是间接故意。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前者叫做无认识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叫做有认识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从其实施行为的性质、程度、损害结果等方面即可判断出来,而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标准则很难掌握。一般以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未加注意为依据。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要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担负的职务、所负的责任以及所实施的行为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判断。对于业务知识、技术水平不同的人,例如,工程师与一般工人、医生与护士等,他们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的程度就有所不同;即使都是医生,也有有经验的医生与没有经验的医生之分。另外,客观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们的知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所以判断的标准也应当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不能一成不变,对于具体情况要进行具体分析。

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表现形式。按照过错归责原则,多数情况下,区分故意与过失对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共同过错、混合过错、受害人自身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大小对于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范围则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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