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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法院审理《民法典》施行后富阳首例高空坠物案,物业赔付

日期:2021-06-29 来源:— 作者:— 阅读:51次 [字体: ] 背景色:        

富阳法院审理《民法典》施行后富阳首例高空坠物案,物业赔付

近日,富阳法院受理了《民法典》施行后富阳首例高空坠物引发的索赔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确定由物业公司赔付损失。

案情回顾:高空坠物砸进家,“天降横祸”惹纠纷

2020年11月的一天,正在家中忙活的马大姐听到 “咣当”一声巨响,走到阳台一看,满地碎玻璃、地板开裂不说,竟然还有几块“不明”石砖块,抬头只见阳光棚上方被砸漏,可把马大姐吓了一身冷汗。

随后,马大姐在小区业主群反应问题,物业上门查看后发现是朱女士住的三楼窗框水泥涂层掉落。马大姐与朱女士及物业公司在社区组织下多次协商,一番扯皮推诿后,马大姐将被告朱女士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三方各执一词,幸亏有“典”助力

马大姐

朱女士是房屋使用人,物业公司是房屋管理人,现在我要求他们赔偿我2000元损失合情合理,一分也不能少。

小区之前就发生过外立面脱落事件,业主也多次要求物业维修,但没得到回应。这次发生坠落我不在家中,而且坠落的是窗框水泥涂层,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应由我来赔偿。

被告朱女士

这个事情发生后,我们已积极与业主进行了沟通,主动上门检查处理,排查潜在危险,尽了该尽的义务。

被告物业公司

新颁行的《民法典》不仅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还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全方位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两被告很快就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该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尘埃落定,由被告物业公司当庭赔付原告损失,马大姐也接受了两被告的道歉。

高空坠物从天降,如何担责有不同

高空抛、坠物乱象频发,一旦发生该类事件,相关责任主体都无法逃避。一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中,经查看现场,能明确该窗框涂层系建筑物自身外墙构筑物,由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且此前小区也已发生过类似坠落事件,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尽管《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导致的受害人合法权益予以了充分保障,但在此要提醒诸位各类高层建筑的使用人、管理人、所有人,为了守护我们头顶的安全,大家还需共同努力,定期做好检查、及时清理外悬物、养成文明生活习惯、监护好自己的孩子,做到禁止高空抛物、严防高空坠物。

01、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02、知识延伸:

高空坠物很危险,高空抛物专属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后,高空抛物犯罪有了“专属罪名”。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该罪名的设立,不仅对高空抛物犯罪有了更加准确的认定,还能有效预防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共同形成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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