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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民事调解书未约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时是否可主张

日期:2021-06-23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 阅读:2738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调解书未约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时是否可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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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案件调解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双方为达成调解尽快履行而各让一步债权人会放弃部分债权,可能也不会增加违约条款。有时候一方主张增加违约条款会导致调解僵局或无法达成调解。所以很多民事调解书只约定付款金额和时间,并无违约条款,更不会像判决书一样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调解书并没有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的约定,如果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要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比如由两份调解书:

第一份调解书:1、被告XXX确认结欠原告XXX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于2018年12月25日前付清。2、原告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份调解书:1、被告XXX确认结欠原告XXX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于2018年12月25日前付清。2、如被告XXX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XXX自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原告XXX有权就上述工程款和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3、原告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在债务人不按照调解书约定时间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是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第一条的规定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呢?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民事调解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确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对于民事调解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是没有任何疑议的。该条规定明确,只要被执行人未按其他法律文书履行其给付金钱义务,就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这是对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所应承担的惩罚性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但在民事调解书的履行过程中,又应当按照有关调解书履行的特别规定处理。

四、如何理解规定第十九条“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两款规定中均含有“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一词。对该词语含义的理解,从文义解释上讲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截止调解协议达成之时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是在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在非即时清结背景下,债务人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亦即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所进一步产生的民事责任。“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一词,应作第二种理解。理由是:

1、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根据法律前后条文联系解释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一词应当仅仅理解为在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在非即时清结背景下,债务人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亦即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所进一步产生的民事责任。

2、如果理解为前述第一种含义的民事责任,将出现被执行人可以仅以执行依据为民事调解书为由,恶意违背其调解承诺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这一失信制裁的情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和诚信原则。【详见: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8)川执复9号】

3、本条中,将“担保条款”与“承担民事责任”并列,该条文立法本意很明确,原被告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可以约定履行调解协议的保证条款,即“担保条款”或“承担民事责任条款”,这两个保证条款是对不履行调解书的行为的制约或者说惩罚。

五、未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是否必然要承担加倍债务利息

1、调解书未约定“担保条款”或“承担民事责任条款”,义务方未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

比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一份调解书,该调解书没有约定“担保条款”或“承担民事责任条款”,如果被告未履行调解书,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调解书约定了“担保条款”或“承担民事责任”,义务方未履行,但在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或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的义务(包括“担保条款”或“承担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情形下被执行人不承担加倍部分利息,主要理由是其已经承担了“担保条款”或“承担民事责任”确定的惩罚性责任或义务,如果再要求其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重义务人的责任。

比如上述例子中的第二份调解书,该调解书约定了“担保条款”或“承担民事责任条款”,即“2、如被告XXX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被告XXX自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如果被告未履行,但在执行过程中被告承担了该违约责任,则不能要求被告(即被执行人)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六、结语

民事调解书是否能申请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主要看调解书是否约定了“担保条款”或“承担民事责任条款”及该条款的履行情况。如果没有约定,可以申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如果约定了,并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或法院强制执行了“担保条款”或“承担民事责任条款”,申请执行人是不能申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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