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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关于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1-05-07 来源:— 作者:— 阅读:2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

宁波的一对新人遭遇了一场状况频出的婚礼:新娘的名字写错,吊顶高度过低导致新郎全程被吊顶上的金色线帘压顶……新人一怒之下将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婚庆公司退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此前,这对新人和鄞州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婚礼策划服务协议》,约定由这家公司为婚礼提供场地布置及人员服务,场地布置费2.6万元,人员服务费1万余元。

2021年2月22日,两位新人满怀憧憬地步入婚宴酒店时,却看到迎宾区所有海报中新娘的名字都是错的,而婚礼现场的布置更是漏洞百出:吊顶高度比预期的降低30公分,致使新郎每走一步都会撞一下吊顶上的金色线帘;T台交接区部分由原来的30公分降低为5公分,导致T台整体长度及部分高度发生变化。除此之外,婚礼现场还存在舞台背景线帘未安装,路引鲜花摆放与约定有出入等问题。

因协商无果,这对新人将婚庆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场地布置费2万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前,共同到酒店查看了举办婚礼的场地。婚礼前一晚18时左右,酒店经理即通知被告公司可以进场为第二天中午原告的婚礼布置场地,但被告于当晚23时才到场搭建舞台。搭建过程中,被告发现吊顶高度不够,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T台交接区部分由30公分降低为5公分,导致T台整体长度及部分高度发生变化。另,迎宾区域摆放的照片中新娘的名字均打印错误,路引鲜花摆放与约定有出入、舞台背景线未安装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被告虽提前查看了场地,但未能全面了解场地情况,及时发现吊顶高度不够。搭建当天未足够提早到达现场与原告确认搭建细节,导致出现问题时未能与原告及时沟通,婚礼现场的布置与设计效果严重不符。故原告要求降低价款并返还部分费用符合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

婚礼对于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祝福,这种场景不可复制,不可再现,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被告将新娘名字写错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场地布置费1.3万元,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前,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只适用于侵权行为领域,一般情况下,即便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也不能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典》出台后,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规定突破了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并行的一般原则,确立的统一规则有利于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保障了裁判结果的公平合理。

本案中,由于婚礼过程具有唯一性、专属性、纪念性等特殊性质,对新人来说是一种精神利益的体现,被告交付的婚礼现场布置与效果图严重不符,且将迎宾处的新娘名字书写错误,使原告的精神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原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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