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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旅客住宾馆被盗,能向宾馆索要赔偿吗?

日期:2012-04-01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何春雷 阅读:49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国消费网讯 一旅客在酒店住宿期间财物被盗,而后酒店以其在服务指南中已要求旅客将贵重物品存放到前台为由,拒绝担责。旅客将酒店诉至法院。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承担40%责任,赔偿旅客4120元。

2010年7月6日,董先生入住天津市南开区一家酒店。同年7月8日9时许,董某醒来后发现物品被盗,随即报案称,其有7000余元现金及价值3300元的手机被盗。公安机关调取酒店录像发现,当日凌晨4时左右,董先生回到酒店房间内,4时30分左右有一女子进入该酒店,并乘坐电梯到达5楼。该女子在5楼楼道里来回徘徊后并未撬门,直接进入董先生房间,几分钟后离开。

董先生认为,酒店对旅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财物被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酒店以已经提示贵重物品交付前台寄存为由,拒绝赔偿。2010年8月,董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酒店方表示,其在各个房间都放有服务指南,要求旅客将贵重物品及现金存放到前台,否则发生意外不予解决。董先生未将贵重物品放置前台。另外,董先生在陈述被盗过程时,曾提到回来得太晚,在房间内看电视睡着了,忘记关上房门,故失窃的责任在于董先生自己。

2010年12月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提供酒店服务的经营者,对入住旅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凌晨进入的人员没有加以询问,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因原告物品失窃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虽称未看到被告的服务指南,但酒店内放置服务指南系该行业的要求,查看使用服务指南也是旅客的基本常识。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其物品,对于因失窃造成的损失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可按照其在公安部门报案登记的损失数额计算,由被告按其责任程度赔偿原告损失的40%计412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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