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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本案中何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18-04-0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本案中何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汤某受罗某委派到何某的店面进行装修拆除作业,汤某在使用脚手架进行屋顶天花板拆除作业期间,由于屋顶天花板钢筋裸露,拆除难度较大,汤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受伤。汤某诉请罗某、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何某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何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何某和罗某是承揽关系,何某作为定作人没有任何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何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罗某和汤某都是受雇到何某的店面进行装修作业,雇员受伤,雇主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何某和罗某形成的是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罗某进行店面的装修拆除作业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动力来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然后定作人支付报酬。而汤某是罗某请来协助其完成承揽工作的第三人。

其次,本案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承揽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店面装修拆除不需要罗某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所以何某对定作、指示、选任没有过错。何某对其有直接关系的罗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对其有间接关系的汤某更不需承担责任。

再次,本案汤某有权诉请罗某承担赔偿责任。汤某和罗某之间形成的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本案汤某受罗某委派帮其进行装修拆除作业符合雇佣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何某并没有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综上,何某在本案中并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赵瑶 胥喆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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