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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财产的协议约定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日期:2020-12-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财产的协议约定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甜蜜恩爱,离婚后反目成仇屡见不鲜。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财产的协议约定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离婚后能否要的回来呢?

离婚后,妻子要求丈夫返回“赠与”财产

2012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两人婚后长期异地相处。2017年,丈夫王某出轨并婚外育有一女,2018年,王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面对丈夫的背叛,悲痛欲绝的张某向法院起诉,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张某称王某名下一处房产原是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后来自己将所有的一半份额赠与给了王某。现丈夫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对王某的房产赠与行为。

婚内房产加名,反悔后变更登记

被告王某辩称,该套房屋是2010年其婚前由父母全款出资购买,2017年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张某与王某签订共有协议1份,约定双方各占50%的份额,王某便瞒着父母在该房产上加上了妻子张某的名字。但父母得知后不同意,于是两个月后原告又以赠与协议的形式将50%的份额转给王某,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王某提交了房产购买手续与张某的两份协议等证明材料。

非赠与关系,原告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王某父母在王某婚前为其购买房屋出资,应认定是对王某个人的赠与。本案中,先是被告将其个人房产约定为双方各占50%,后双方又协议约定由被告单独所有,两份协议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的情形,应属夫妻财产约定。二人签订的两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物权登记手续,协议有效应予维护。结合购买该房产的出资情况,两份协议的间隔时间及婚姻状况,王某最后取得涉案房产的全部所有权并无不当,原告请求撤销所谓的赠与协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属于赠与协议。实际上,若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通过协议主动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在法律意义上是一方将自己房产的一部分赠与对方所有,系赠与关系。而本案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协议,是对夫妻财产所做的约定,不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要该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协议,依法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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