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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家暴无出轨,离婚分割房产,为何男方仅得少量的财产

日期:2021-04-06 来源:— 作者:—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家暴无出轨,离婚分割房产,为何男方仅得少量的财产

没有家暴和出轨,和平分手的翠花和张三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房产时,张三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原来当年夫妻在做产权登记时,约定“按份共有”,且翠花占比99%。虽然张三辩称此举只为“安抚丈母娘”,但法院审理认为,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一、案情简介

2015年,翠花和张三婚后不久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翠花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翠花和张三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翠花和张三名下,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

婚后三年,翠花和张三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直至2018年张三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

2020年,翠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翠花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满两年,便支持了翠花的离婚诉求。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经查实,现市值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且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翠花占99%的份额,张三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翠花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张三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翠花、张三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翠花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翠花支付张三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翠花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翠花提出: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是我们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分割财产应当依约定按份处置。这份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

张三提出: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是为了安抚翠花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这套房屋是翠花和张三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翠花和张三离婚,房屋归翠花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翠花支付张三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翠花归还。

三、法官说法

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时按份共有,这项约定合法有效,故依据民事主体应遵循自愿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改判按产权登记比例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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