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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法律解析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日期:2020-02-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6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A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观点】

一、债的概念

债是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源于罗马法。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基本要素组成:

(1)债的主体。即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主体必须特定化,以此决定债权债务关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的客体。债的客体又称之为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包括物、行为、精神成果、权利等。(3)债的内容。即指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权和债务互相对立,二者相依存而不得彼此单独存在。

债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原因,实际上,债的发生原因亦为债权的发生原因。立法例一般规定,债因为契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我国民法规定债的发生原因有如下五类:(1)合同之债,又称为契约之债。即指依据有效合同所产生的债。(2)侵权行为之债。一般认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即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4)无因管理之债。即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5)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即指当事人缔结合同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相对人遭受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权的法律特征

债权,是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与债权相对应的是债务,债务是应特定人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享有债权的人即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即为债务人。

债权是债的内容的一方面,要了解债权的概念必须先弄清债的涵义。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我同《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权有下述法律特征:

(一)债权为相对权

相对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主体,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人请求为某种给付,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效力的相对性由其内容决定。债权以义务人为特定之积极或消极给付为内容,因而只能向特定人主张权利。在这一点上与物权迥然不同。物权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且具有独占性,他人不得再为相同的支配行为,因而物权为绝对权。需要指出的是,权利效力的绝对性和权利本身的不可侵性截然不同。两者的义务人范围及义务内容虽相似(前者都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后者都为不作为),但两者效力有明显区别:首先,前者的效力为排除他人在同一客体上为相同内容的支配;后者为排除他人妨害其权利的行使。其次,前者仅限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后者及于任何权利,属权利之共性。物权有绝对权效力的属性,又有权利不可侵的属性。债权虽无绝对权的效力,但仍有不可侵性。因而一般人仍负有不侵害他人债权的消极义务。若第三人不法加害他人债权,应负债权行为之责。例如,第三人明知岀卖方已将某特定物卖与他人,仍与出卖方签订该特定物之买卖合同,并受领该物,使他人债权利益受到侵害,则该他人可请求撤销第三人与出卖方的买卖行为,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二)债权为请求权

请求权,即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债权的本质内容为受领权,权利的实现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但如消极坐待义务人自动给付,债权人有蒙受损害之虞,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请求权,使其可积极地主张权利。请求权往往使债权利益圆满实现。因此,以权能的功能与作用观之,与债权中请求权相比,债权中的受领权要相形见绌了。就此意义而言,认为债权是请求权的不乏其人。但请求权不以债权为限。物权有直接支配物的积极效力,同时也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效力,因而权利人在物权失其圆满状态时也有请求权,称物上请求权。诸如,原状恢复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等。亲属权为他人妨害时则有亲厲权上的请求权。

(三)债权为财产权

债权为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给付,受领该给付之权利。相对人之给付无论为何种形式,均有财产属性,或为有形财产,或为无形财产。有些债权,如作品的许可使用权、委托、技术服务等以信托为本的债权,虽有人身和精祌属性,但又有经济属性。这些权利在交换关系中法律更注重其经济利益的一面。总之,债形成于财产的交换、分配关系中,债之给付均可给予经济评价,一般而言,债权可转让或继承,非专属于某特定主体。

三、无因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

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主要就是请求本人偿付由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人应偿还管理人为管理本人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川,并应同时偿还自支出时起的利息。该费用是否为必要,依支出时的客观情况判定,而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准。必要费用不包括管理人的报酬。管理人对本人不享有因从事无因管理而收取任何报酬的权利。但本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

四、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的竞合

原权利人基于债权上请求权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具体而言:(1)合同责任。如果原权利人与转让人之间事先存在着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而转让人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则原权利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转让人对原权利人的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而仍然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在此情况下,将构成对原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转让人和原权利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转让人的行为将发生责任的竟合,即其无权处分行为既构成其与原权利人之间合同的违反,又构成侵权行为。原权利人可以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岀主张或提起诉讼。

(3)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是一种有偿的合同关系,转让人作出的是一种有偿的处分行为,并因此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则原权利人有权请求转让人返还不当得利。但这种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也可能发生一种竞合现象,原权利人可以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对其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

五、债权的相对性与平等性

1.必须明确债权具有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4条规定,以同一财产向两个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权均未登记的,应该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实际上是赋予了合同生效在前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与债权的平等性不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6条(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199条都规定,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也更具合理性。

2.必须明确债权具有相容性。如在一物二卖这种典型情形中,两个买卖关系均可有效成立,即使第二个受让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前一个合同存在,只要他不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恶意侵害在先债权人的利益,而且率先完成登记或占有等公示,就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在先债权也并不因此无效,而是可以转化为违约金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

3.明确债的担保的主要作用在于弥补债的效力的不足。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均可成为担保的对象。而《担保法》第2条仅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虽然这体现了当吋制定《担保法》的主要目的,但限定的适用范围明显较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条作了扩展,即“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非民事债权仍然被排除在担保范围之外。

4.债的担保要与司法担保区分开来,后者如民事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担保,其在价值、功能与适用规则上与前者有较大差别,不可混淆。

【相关案例】

1.合同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四海公司诉袁明生等委托合同纠纷因四海公司未行使委托人介人权由袁明生承担违约责任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此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它来源于合同B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仅仅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商事•知识产权专辑)(总第49辑)

2.认定言语行为构成侵权,应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李老太诉王女士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言语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看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当事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若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言语行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的,其诉讼请求也有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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