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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法律解析

物权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20-02-2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的客体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川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曰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南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相关观点】

一、物权的客体

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从权利主体的性质方面,可以分为公物和私物;从有无形体、可否触及方面,可以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从财产的移动性和是否附着于土地方面,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我国《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可是,对于什么是动产,什么是不动产,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进一步界定。从外国立法例看,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其余为动产。英国法将财产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really)是指不包括租赁保有地的土地上的权益,动产(personalty)是指可移动的财产以及租赁保有地。从我国其他法律看,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本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我们认为,我国《物权法》所称的不动产和动产,应当作相同理解。

一般而言,我国《物权法》所称的物,与德国民法的规定相同,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均为有体物,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权利不属于我国《物权法》所称的物。但是,本条第2款规定了例外:“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法律,既包括我国《物权法》(第223〜228条),也包括其他法律,譬如《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梁慧星教授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亦视为物。”®这里的物更宽泛一些。罗马法中的有体物,是指“实体存在于向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如土地、房屋等。”

《物权法》中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桥梁、房产等建筑设施,耕地、草原、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都是不动产。不动产还包括道路、通讯、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动产的概念非常宽,汽车、轮船、工厂的机器设备、家具、衣服等都属于动产。

二、物权客体必须特定化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物的财产权利,标的物不特定化,权利人就无从支配,并且物权的变动要采取登记或交付的方式,如果标的物不是特定的,登记或交付就无法进行,更何况标的物不特定的登记或交付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物权客体的特定性,即要求物权支配的客体必须特定化,必须与其他物有明确肯定的区分,与其他的物没有法律上的联系,即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存在与他人的物权在法律上不可以分割的情形。比如,移转给他人的所有权的标的物,不得有一部分或者全部无法与出让人或者第三人的所有权区分的情形。这样,即使是在一幢住宅内,如果一个个房间是可以特定化的,则在这些房间上就可以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因此,权利人支配的客休与其他物发生事实上的关联时,也不妨害物权的设定与取得。比如一栋楼房,各个居住单元之间有着事实上的关联,但是因为各个居住的单元可以特定化,物权的设定和取得就没有障碍。

物的特定,不以物的自然形态的完成作为必要条件。这也就是说,未完成的物,只要可以与他物明确区分时,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比如未建造完成的房屋、未建造完成的船舶、未制造完成的机器等等,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均可以特定化,均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当特定的可以移转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成为物权法的客体时,该项权利也必须符合物权的特定性要求,才能成为真正的物权支配的对象。比如,如果要在一项商标专用权上设定一项权利质权,则该项商标专用权必须具有“物”的外观,即成为一项可以由外观认知的权利,比如有物化的权利证书或者在登记簿记载。只有这样,才能成立权利质押。设立在无法“支配”的权利上的权利质押,无法满足债权人优先受偿要求,对“质押权人”并无意义,也无存在的必要。

【相关案例】

1.基于房屋所有权的延伸,房屋所有权人对该房屋前的土地享有排他的优先使用的权利

——吕华民诉蔺得胜在自己门而房前摆摊经营侵权案

案例要旨:所有权人通过合法受让取得门面房的所有权和合法经营权,其虽对该门面房前面的土地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但基于房屋所有权的延伸,其对门前的土地有优先使用的权利,亦系对他人占有使用权的权利限制。他人在所有权人优先使用的范围内搭设摊点,严重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优先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民事专辑(总第48辑)

2.患者家属享有人体医疗废物支配权

一章心花等5人诉宁海县公安局、宁海县卫生局、王德尚、宁波市第—医院尸检纠纷案

案例要旨:人体医疗废物的法律属性是物,其所有权归原来的身体权人即患者所享有,若患者去世,则尸体包括从尸体上分离出来的脏器、血液、毛发及至尸体火化后的骨灰,均成为患者家属的合法继承的物,由患者家属享有支配权。鉴定机构擅自销毁脏器标本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06)甬民一终字第151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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