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房父母出资也有坑
一般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婚前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在婚后的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是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但是,杭州的一位海归姑娘却掉进了这样的一个坑:
杭州姑娘黄娜从英国硕士毕业归国后在杭州某知名地产公司工作,同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了经营房地产的罗老板的儿子罗晓华,随后两人闪婚。
2016年9月,公公罗老板以1200万全款在杭州买下一套别墅,并登记在黄娜与罗晓华双方名下。2016年12月,黄娜生下一个女儿后选择成为全职太太。
2018年8月,黄娜以冷暴力为由提出离婚,但因罗晓华坚决不肯离,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驳回黄娜的诉讼请求。
黄娜没有想到,在离婚诉讼期间,2019年2月,公公罗老板以民间借贷为由将罗晓华与黄娜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200万房款。
罗老板提供的核心证据是他和儿子罗晓华签订的借款确认书。时间是2018年8月31日,也就是黄娜起诉离婚的那个月。归还日期是9月1日,也即是借款确认书签订的次日就是还款日。
黄娜认为,该房屋是公公在他们结婚后购买的,并且登记在她和罗晓华两个人名下,应该视为公公对其夫妻二人的赠与。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就是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子女临时性的资金出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该笔1200万的款项属于借款,并且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罗晓华和黄娜二人共同清偿。
这就是说,虽然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黄娜与罗晓华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殊情况的话,黄娜可以分得一半。但是,黄娜要与罗晓华一起偿还罗老板的1200万借款。如果黄娜没有其他资金来源,该房产用于偿债的话,离婚时黄娜有可能净身出户。
由此可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款的性质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有的认定为赠与,有的认定为借款。而近期的判决越来越倾向于认定为借款。
可能有人会认为,父母为子女出巨资购房,如果子女离婚,配偶分走一半的房产,对父母来说不公平。但是,作为女性有其特殊性,结婚后要承担生育和抚养孩子的主要责任,有些女性因此选择成为全职太太,导致没有收入,没有工作经验,与社会脱节的局面,离婚后的生活和再就业都将面临很多困难。如果不能在离婚时得到合理的补偿,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后购房时存在父母出资的情况,最好提前与父母确定该笔出资的性质,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借款。不要觉得麻烦或者不好意思,一般来说,购房的出资金额都比较大,如果子女提出请父母事先确认该笔出资的性质,相信父母能够理解。而这样的一个小小举动,将会有效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比如说,杭州姑娘黄娜所遇到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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