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厂因经营需要资金,用工厂抵押,向当地银行贷款80万元,约定2年后偿还,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进行了公证。之后该厂又向刘某借款20万元,借款合同上写明以设备作抵押。当与刘某合同期满时,该厂已负债累累,无奈之下该厂就用设备折价抵偿了欠款。银行得知后认为刘某无权对设备行使抵押权。请问,对于重复抵押如何行使抵押权?
【法律解析】
该厂将工厂抵押给银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进行了公证,其抵押行为有效。之后,该厂又将设备抵押给刘某,虽然动产机器设备不经登记即可生效,但是该厂设备存在重复抵押,而且抵押机器设备不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介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对于本案,银行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效力高于刘某未登记的抵押权。就机器设备而言,应当先由银行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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