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与认定
在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与认定方面,法院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或者说是限制主要在于五个方面:一、申请的主题严格限制在受胁迫本人,这一这点同无效婚姻的申请有很大的差别,无效婚姻允许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可撤销婚姻实际上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婚姻状况,并非当然无效,立法所保护的法益是缔结婚姻的双方的婚姻意志自由,故其申请人则排除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只能是受胁迫的本人;二、在时效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受害人必须在1年之内提出撤销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作行动自由被限制,无法去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与控告的理解,而并不是胁迫情形的持续。此外,这1年的时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三、若有证据证明为胁迫必须撤销。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能够查明婚姻关系确实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的,应该予以撤销,没有别的选择权。四、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不得上诉和再审。婚姻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销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和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也不能提起再审。五、财产、子女关系可以上诉。对婚姻关系判决撤销之后,其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则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还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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