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范围的界定,学术界还存在较大争议。有些国家的法律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目的在于对违法婚姻的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和制裁。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检察官均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和其他有请求权的特定的人才能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就我们国家的立法来看,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两者范围之间的区分依据并不明显。就现有立法来说,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仅规定了“受胁迫”这一种情况。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这两种情形,看似只违背了私益要件,但仍被法律列为无效婚姻之列。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听到“骗婚”这个词,一般骗婚的情形是一方伪造虚假的职务、社会地位、经历、经济条件等,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另一方的好感后,与之结婚的行为。但是,骗婚行为并没有被列入《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受骗的一方要想解除婚姻关系,也只能够通过离婚的途径解决了。笔者认为,《婚姻法》未将“受欺诈”的婚姻作为可撤销的婚姻的情形,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1、《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于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故不能存在太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2、“受欺诈”的婚姻与“受胁迫”的婚姻相比,“受胁迫”的婚姻完全违背了一方缔结婚姻的意志,而“受欺诈”的婚姻仅是认识上受到了欺诈一方的误导,尽管存在意思瑕疵,但是主观上还是自愿的;3、立法者认为,订立婚姻的双方应经过充分的了解而做出谨慎的选择。故尽管婚姻缔结的一方存在着欺诈的行为,但是受欺诈一方并未对另一方有足够的了解,而草率的登记结婚,本身也有一定责任,并且有离婚的救济途径,故不需要用“可撤销婚姻”加以保护。4、认定上存在困难。恋爱中的男女在花前月下海誓山盟都多少存在一些超出现实的部分,什么叫“受欺诈”很难有一个统一的认定,若一律认定为受欺诈,这将造成婚姻关系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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