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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和被保险人的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保险合同效力

日期:2012-02-2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59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闫某为其妻子夏某投保人寿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夏某因车祸死亡。当闫某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和被保险人的签字字体一样,是出自同一人之手。经查原来是闫某在投保时,顺便代被保险人夏某签了字。对此保险公司以《保险法》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向闰某赔付。闰某说,他不知道不能代妻子签字,当时受理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此表示异议,所以坚持要求赔偿。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签字方可生效。但是现实中很多投保人不知有此规定,因此作为专业人员,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此项规定的义务。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既未向投保人说明此项规定,在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时又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并且签发保险单,则应视为对代签效力的认可,因此出现保险事故时,不能以没有枝保险人书面同意为由而拒绝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入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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