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闫某为其妻子夏某投保人寿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夏某因车祸死亡。当闫某拿着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发现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和被保险人的签字字体一样,是出自同一人之手。经查原来是闫某在投保时,顺便代被保险人夏某签了字。对此保险公司以《保险法》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向闰某赔付。闰某说,他不知道不能代妻子签字,当时受理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此表示异议,所以坚持要求赔偿。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签字方可生效。但是现实中很多投保人不知有此规定,因此作为专业人员,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说明此项规定的义务。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既未向投保人说明此项规定,在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时又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并且签发保险单,则应视为对代签效力的认可,因此出现保险事故时,不能以没有枝保险人书面同意为由而拒绝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入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