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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楼下住户私挖地下室 楼上业主状告开发商

日期:2015-11-0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记者张翔宇 阅读:108次 [字体: ] 背景色:        

“拍案”

法院判决开发商恢复原状并支付违约金

楼下的业主私挖地下室,致使楼上的房子出现问题,楼上业主崔先生因此拒绝收楼,并起诉开发商要求恢复合同规定的房屋构造。

该案经过两次审判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将楼恢复原状,并向崔先生支付逾期交楼的违约金。

业主:地基被楼下邻居挖空

崔先生于2010年10月13日与××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东区某小区2幢107房(错层建筑,实为二楼),该商品房的建筑层数是地上4层,地下0层。

签订合同后,崔先生支付了购房款。然而崔先生后来发现2幢103房、104房、105房所占地大部分被挖空,市规划局认定该加建工程属违法建筑,且该工程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须按原批复图纸恢复原状。由于违建改变了地基结构、地下排水管网,私装电源和地下室空调,导致大量积水,原桩基裸露,前后花园被挖空,存在安全隐患。后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房产证。上述违建情况至今未整改。

崔先生认为,产权、使用权仍在被告××公司手中,且一直未交楼,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崔先生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恢复达到合同质量要求交楼并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并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针对崔先生的申诉,被告××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交付条件是经验收合格,涉案商品房已经经过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标准,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金。

对于部分业主私自开挖地下室的行为,被告××公司认为,事情发生在交楼后,公司不清楚是否影响居住,因此本案有必要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为合格,则被告××公司不存在违约。

法院判决:开发商败诉赔偿

法院认为,崔先生与××公司订立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崔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已经履行其义务,××公司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一层存在违法加建的行为,导致××公司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虽然××公司履行了交付行为,但××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属于“逾期交房”,已经构成违约,故××公司应承担逾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的违约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处被告中山市××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崔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被告按原批复图纸恢复原状,同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先生支付逾期交楼的违约金。

承办该案的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董诗婷解释,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崔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崔先生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则房地产公司应当依合同的约定交付房屋。虽然案外人侵害了崔先生的利益系案外人与崔先生之间的侵权关系,但案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房地产公司未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因此并不能以此免除房地产公司向崔先生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义务。故房地产公司主张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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