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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第三人给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归谁所有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80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三人给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归谁所有?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温永能

【案情】

黄某系某化工厂职工。2013年6月17日,黄某在工作期间因锅炉爆炸,造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后,该事故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锅炉不合格,存在严重缺陷是发生爆炸的唯一原因。黄某的近亲属甲、乙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黄某为工伤,并裁决某化工厂按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赔偿黄某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补肋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肋金共116万元。化工厂没有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已履行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甲、乙领取赔偿款时与化工厂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即化工厂按工伤标准一次性赔偿黄某近亲属116万元后,甲、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赔偿及其它权利。化工厂以锅炉在保质期内,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缺陷为由要求第三人锅炉生产者赔偿损失,第三人某机械制造厂与化工厂达成赔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一、机械制造厂赔偿化工厂因锅炉爆炸造成的财产损失19万元。二、机械制造厂同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化工厂因黄某死亡造成的损失67.3万元,其中医疗费5.1万元、丧葬费2万元、死亡赔偿金55.2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三、机械制造厂赔偿了化工厂损失后,化工厂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机械制造厂的责任;如有未解决的事项,由化工厂自行解决,与机械制造厂无关。甲、乙得到工伤赔偿后要求机械制造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知晓化工厂与机械制造厂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足额赔偿本次事故损失后,请求化工厂返还从第三人机械制造厂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化工厂以黄某的亲属已得到了足额赔偿为由拒绝返还。

【分岐】

第三人某机械制造厂给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归谁所有?分岐较大,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机械制造厂给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归化工厂所有,甲、乙无权要求化工厂返还从第三人机械制造厂获得的赔偿款。其理由是黄某死亡,其亲属甲、乙可以要求化工厂按工伤待遇赔偿或者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赔偿。两者只能选择一项要求赔偿,现甲、乙选择了化工厂按工伤待遇赔偿,该赔偿额高于第三人侵权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产品生产者为终极赔偿人,化工厂赔偿了黄某近亲属的损失后,有权向侵权者第三人机械制造厂追偿。况且化工厂与黄某的近亲属甲、乙签订的赔偿协议,已明确了甲、乙获得工伤赔偿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赔偿及其它权利,故化工厂从第三人机械制造厂获得的赔偿应归化工厂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机械制造厂给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归甲、乙所有,甲、乙有权要求化工厂返还从第三人机械制造厂获得的赔偿款。其理由是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同时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根据两个不同的法律的关系,职工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化工厂要求工伤赔偿。黄某近亲属甲、乙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不违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化工厂从第三人机械制造厂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系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黄某的近亲属。

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三人机械制造厂给付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中的医疗费、丧葬费归化工厂所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归甲、乙两人所有。甲、乙两人依法可以请求工伤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是实际已发生的费用,且化工厂已经赔偿,因而该两项赔偿款不能要求化工厂返还。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甲、乙要权要求化工厂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黄某死亡的损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和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黄某是化工厂职工,化工厂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定义务。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公益性,其目的在于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职工认定为工伤,若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职工所受损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赔偿职工损失。化工厂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没有为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按工伤待遇赔偿黄某近亲属甲、乙的损失。

2、甲、乙有权要求锅炉生产者第三人某机械制造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化工厂锅炉爆炸是因为生产者机械制造厂制造的锅炉不合格,存在严重缺陷造成的,故机械制造厂存在过错,应对黄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甲、乙可以获得双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表明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根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职工及其近亲属享有双倍赔偿的权利,因此,黄某工伤死亡,其近亲属甲、乙既可要求用人单位某化工厂按工伤待遇赔偿,也可向某机械制造厂主张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4、甲、乙有权向化工厂行使追偿权。黄某的近亲属甲、乙与化工厂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甲、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赔偿及其它权利。该赔偿协议只对要求工伤赔偿的权利人甲、乙与负有工伤赔偿的义务人某化工厂具有法律效力。工伤请求权的消灭,并不等于权利人对第三人侵权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甲、乙认可第三人某机械厂承担了侵权赔偿责任,但赔偿款由黄某生前所在单位化工厂占有,因此,黄某的近亲属甲、乙有权向化工厂行使追偿权。

5、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中相同赔偿项目且已经发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丧葬补肋金)等,权利人只能得到一次赔偿。基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已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法律认可,我国法律也充分肯定了该做法。又因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肋金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死亡赔偿金,其概念、性质、计算标准等均不一致,且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得到双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它是对受到受害的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的精神抚慰。因此,化工厂从第三人机械制造厂获得的医疗费、丧葬费归其所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应返还给甲、乙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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