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人自我损坏财产后其他产权人如何确定主体资格?
作者:余干县人民法院 余志华
【案情】
范某与兄弟五人共有一栋房屋,因为房屋老旧,范某没有经过兄弟同意,擅自拆除旧房。其中一个兄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四人因为在外地,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如何确定这四个兄弟的诉讼地位?
【分歧】
关于没有参与诉讼的其他四个人,确立诉讼主体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一栋房屋,其他四个兄弟有产权份额,可以提出诉讼请求。不主张权利时,可以在事后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其他四个兄弟是共有权人,是合格的共同原告。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他四个兄弟是共同原告。按照必须参加诉讼的原告确立主体资格有利于实体权利的处理。
1.第三人的身份往往是界定在原被告之外的,或者与原告有关,或者与被告的行为有关。第三人身份来源于法律授权或者合同约定。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身份固定,在案件中就是共同原告。
2.第三人可以不参与诉讼,诉讼主体资格有一定的灵活性。第三人没有参与诉讼的,在案件判决后有补救机制。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原告,没有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可以审理并作出判决。
3.必须参加诉讼的原告参加诉讼,案件审理后可以解决所有存在的问题,把财产份额计算清楚,依法保障共同产权人的利益。对共同产权人内部的争议,可以定纷止争。处分共有产权,按照物权法第97条规定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对家庭关系性质的不动产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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