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中民事赔偿与医疗过错中民事赔偿竞合如何计算费用?
问:我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人致害,对方赔偿了1万元。我在受害后在医院治疗,医疗机构因为医疗过错对我造成损害,我要求医院赔偿。医院要求按照鉴定意见给予赔偿,只能赔偿我在医院受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问我该怎么办?医疗机构加重了损害结果怎么办?两者责任无法分清怎么办?
答: 工伤事故与其他赔偿不存在竞合,其他损害有重复的诉讼请求,有两方致害人的,一方依法应当减免已经赔偿的部分。这是民事赔偿的一般计算标准。医院提出的意见是有道理的,在两种损害纠纷竞合的情况下,依法计算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赔偿方自愿赔偿的基础上,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分情况处理。
你在故意伤害案中的实际损失是5千元,致害人赔偿了1万元。在医院受害后的经济损失是5千元,医院还应当赔偿5千元。故意伤害案中的1万元不能折抵医院方的过错赔偿责任。
你在故意伤害案中的实际损失是1万元2千元,致害人赔偿了1万元,在医院受害后的经济损失是5千元,医院赔偿了2万元。医院只是对自己的5千元承担责任,超出的部分不能转移给故意伤害案的致害人。故意伤害人还应当承担2千元的赔偿。
你在故意伤害案中的实际损失是1万元,医院方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能由故意伤害的致害人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
石某你在故意伤害上与医疗过错受害责任无法分清,按照直接责任的致害原则确定,医疗过错没有损害后果的,依法可以不予赔偿。
医院在短期内没有确定清楚病因的,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按照医疗行业的技术性和高风险性的特点,治疗者也应当承担医疗技术的风险适当性后果,医疗是一门技术,不可能是万能的治病良方,在诊治中没有治疗错误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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