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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日期:2012-02-17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于帮工人受害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帮工受到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分为四种情形:
1.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这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非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了人身损害,被帮工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则被帮工人与帮工人之间视为产生了一种特定的类似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此时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被帮工人。由于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了人身损害,并且帮工活动是无偿的,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时由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公正合理的。应当注意的是,这种责任不能追偿,由被帮工人终局地承担。
如果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是由于帮工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此时要求被帮工人承担完全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公平合理呢?对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值得研究。在民法理论上,受害人的过错是一种人身损害赔偿特别抗辩事由,而且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在帮工活动中由于帮工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帮工人人身损害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当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但帮工人仍提供帮工造成了损害,被帮工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被帮工人与帮工人之间虽然不产生特定的帮工关系,但被帮工人能够从帮工人的帮工活动中受益。对于此种情况,该解释规定被帮工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可以作适当补偿”意味着:被帮工人作为受益人“可以”作适当补偿而不是“必须”作适当补偿,是否“可以”适当补偿完全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作出裁量,该裁量必须视受益人的受益情形而定,如果受益人受益有限、无经济能力,就可以不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是指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所作的经济补偿只能在实际损失的范围内,承担部分损失的比例要根据对方的损害情况、发生困难的程度和负担能力,以及公平的要求予以确定。例如,丁某在刘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主动帮刘某盖房,失足摔伤致残,花医疗费千余元。刘某确系无偿受益,但其所受益的总和,不过数十元,享有这样的受益而负担千元的损失,显失公平。因此,除刘某应补偿适当部分外,其损失的大部,应由其本人负担或者社会负责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被帮工人承担的补偿责任的性质是公平责任,要求双方均无过错。由于被帮工人已经明确拒绝帮工,可见其并无过错。但是,如果帮工人对于其自身损害有过错的,则无法适用公平原则,被帮工人也应不再承担此种补偿责任。
3.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是指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由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从性质上来说,这种情形并不是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种类型,而是第三人因侵害帮工人人身,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则而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帮工人受到第三人的损害,本质上就是侵权责任,应当按照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予以确定。基于第三人侵权性质的要求,第三人造成帮工活动中的帮工人人身损害,原则上应当由第三人直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根据具体的案情,第三人的责任性质,可以是过错责任,可以是推定过错责任,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第三人的损害,是比较常见的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此条文中统一作出规定,有利于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似案件进行统一处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帮工人遭受第三人侵害,被帮工人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
帮工人在帮工中受到第三人损害,正如上述,原则上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造成帮工活动中的帮工人人身损害的侵权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在此情形下如何救济受害帮工人呢?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的,而且其是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权的,对此该条规定认为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这是十分合理的,也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与前款规定中的“适当补偿责任”相比,该款规定中的“适当补偿责任”有两点应当注意:第一,只有在侵权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才会产生被帮工人的适当补偿责任,而且这种适当补偿不受被帮工人受益范围的限制;第二,被帮工人此时承担的适当补偿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补充责任,具体的责任内容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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