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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连带责任的承担和追偿权的行使

日期:2012-02-17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15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司法解释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处确定连带责任,其目的在于加重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保障其权利的实现。帮工人在此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是由于其在行为中存在的严重的主观过错,体现了过错程度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必须注意的是,此处的连带责任与雇主责任中的连带责任相比,有着明显的区别。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比较司法解释对两者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区别:其一,在连带责任的承担的前提条件不同。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受害人即使没有请求雇主和雇员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也应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帮工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受害人是否对帮工人提出请求。如果受害人只对被帮工人提出赔偿的请求,法院不应判令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作出这种区别的规定,我们认为应是出于对帮工是无偿的,雇佣是有偿的这一本质区别,而进行的公平考量。其二,在追偿权行使上的不同。在雇主责任中,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对于被帮工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帮工人追偿,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连带责任的性质,各赔偿义务人都负有向被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而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后,有权按连带责任人的内部份额向其他人行使追偿权。因此,如果赔偿权利人请求了连带责任,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帮工人在承担了全部责任后,应有权根据其应承担的内部份额,就其多承担的部分,向帮工人行使追偿权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在雇主责任下,雇员只要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就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赔偿权利人只起诉了雇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也有权向雇员追偿,但是否行使追偿权,取决于雇主的意思。而且,追偿的范围,可及于赔偿责任的全部。而在帮工的情况下,只有在赔偿权利人请求了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法院支持这一请求,被帮工人实际承担多于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才有权向帮工人行使追偿权。其追偿的范围也仅仅限于自己多承担且帮工人应承担的份额。赔偿权利人只向被帮工人请求赔偿的,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后,应无权向帮工人追偿。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对于被帮工人和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如何确定其内部责任份额比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操作上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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