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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雇佣关系中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

日期:2012-02-15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由于执行雇佣活动致人损害,其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复合性。该复合性意味着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形态上既有典型的替代责任,还有直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最典型的替代责任,因为实施具体侵权行为的人是雇员,不是雇主,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上,则由雇主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受害人不是向实施人身侵权行为的雇员请求赔偿,而是向雇主行使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这种人身赔偿法律责任,就是最典型的替代责任。
第二,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是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之所以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要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就在于雇员实施的行为是为雇主执行雇佣活动。雇员执行的雇佣活动,是为雇主创造利益,所创造的利益为雇主所承受,那么,雇员执行的活动就是雇主行为的延伸,雇员的行为实质上就是雇主的行为。
第三,我国的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较窄。其他各国的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都相当宽,但我国规定的该种责任范围较窄。这表现在,我国在规定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之外,还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将原属于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这一部分内容,从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单列出来,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特殊侵权责任。事实上,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行为人为赔偿义务人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两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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