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概说

日期:2012-02-15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主要的是对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进入经营领域或者活动领域危险环境的儿童造成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的侵权行为。
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其中的一种具体形式。应当看到的是,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对儿童造成的损害,主要的是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本身,以及有关这种活动的设施设备,是它们的危险因素造成了儿童的人身损害。至于服务管理以及侵权行为造成儿童损害的也存在,但并不是主要的致害因素。所以,研究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主要的是研究这种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本身以及设施设备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规定的土地利益占有人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就包括对儿童的安全保障义务。儿童属于应当特别注意的进入者,凡是对儿童具有吸引性的土地利益,占有人应当尽最高的注意义务,防止环境危险致害进入土地利益的儿童。 我们认为,这样做是完全正确的。儿童缺乏较高的判断能力和必要的社会经验,且其好奇心强,对陌生的、新奇的事物和事件都有特别的关注。同时,儿童对危险缺乏识别能力和防范能力,对于一般成年人能够避免的危险,儿童不能认识,即使有所认识也不会避免或者防范,因此极容易造成儿童的伤害。法律对儿童加以特别的保护,除了这些理由之外,还因为他们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未来的生产力,国家的繁荣富强寄托在他们的身上。因此保护儿童就是保护自己的祖国,就是保护祖国的未来。因此,侵权行为法对儿童加以特别的保护是完全必要的。
由于对儿童需要加以特别保护,因此,对儿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相对于其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而言,就具有特别的规则。我们在这里研究的,正是这种侵权行为的特别规则。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