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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效力

日期:2012-02-15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505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因共同侵权致害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既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这表现在诉讼程序中,其中之一就是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受害人仅免除部分侵权人责任的效力问题,在民法理论界有两种学说。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受害人仅免除部分侵权人责任的,对全体被诉共同侵权人发生绝对效力,即“免除一部等于免除全部”。另一种为相对效力说,即受害人免除部分侵权人责任的,仅对被免除的部分侵权人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对其他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不发生免除的效力。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根据理论的最新发展和审判实践,在本条对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效力,采纳相对效力的观点,以充分尊重赔偿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由,同时平衡各赔偿义务人之间的利益。
在因共同侵权行为致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对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必须确定全体共同侵权人之间所应负担的责任份额。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确定之后,应当在共同行为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确定共同加害人责任份额的基本要求,是各共同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将这两个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各共同加害人各自的份额。具体方法是:第一,确定整体责任是100%;第二,确定各行为人主观过错在整体过错中的百分比,按照故意重于重大过失,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的标准,分别确定各行为人各自所占过错比例的百分比;第三,确定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亦用百分比表示,即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总和为100%,各行为人的行为所占百分比;第四,某一行为人的过错百分比与行为原因力百分比相加除以2,即为该行为人的责任份额。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如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份额,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这是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施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过失相当,各人以相等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是比较公正合理的。
其次,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在确定各个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份额后,如果赔偿权利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这种放弃只对所指明放弃的部分共同侵权人发生效力,他们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虽然在内部份额方面不受影响,但是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上却受到影响,就是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举例如下,王某因赵某、张某、刘某的共同侵权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基于赵某、张某、刘某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三者在内部份额上分别为3000元、2000元与5000元,如果在王某起诉赵某、张某、刘某的诉讼中,王某放弃了对刘某的5000元诉讼请求,那么刘某无需承担责任,赵某与张某也将不再按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本条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专家认为无法免除部分人的责任,这是因为,在共同侵权责任的连带责任当中,各个侵权人没有份额的问题。在判决确定之前,每个侵权人的份额没有确定。因此,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免除所有侵权人的一个总额的责任,但要免除某个人的份额是说不过去的。 在共同侵权中的部分免责,不必须是具体份额的免除,只要赔偿权利人有免除部分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即可,这种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意味着权利人放弃了一个相对确定数额的赔偿责任,至于最后被免除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最后的裁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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