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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法解释(三)》看法律的作用

日期:2015-04-0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5次 [字体: ] 背景色:        

从《婚姻法解释(三)》看法律的作用

作者:夏邑县人民法院 苗合理

婚姻是什么?正如西方谚语有云“一千个读者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你可以说出无数种答案。对一般来百姓来说,婚姻是未来美好生活的载体。婚姻承载太多了内容,简单的文字恐怕难以言明透彻。如果非要给婚姻加一个文字概括的话,我们只能说婚姻是一场以一男一女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股份公司,股东就是双方家族加上二者的后代。“董事长”和“总经理”配合默契,经营有道那么婚姻这个股份公司将会长久繁荣,股份公司的股东们受益匪浅。如果两人配合不默契、经营无方,那么这个公司只能清盘了事。毫无疑问出现这种情况对股份公司所有的人来说,都是重大损失,特别是作为孩子的“股东”更是首当其冲的受到伤害。

上面这个比喻如果能够成立,那么婚姻对“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要求就非常高了。“市场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个应该是想成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男女们在成立股份公司之前应该充分考虑清楚的,如果只是凭着一时的热情,那么这个股份公司破产清盘的命运是完全可以预测的。因此在婚姻这件事情上作为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们应该慎重,否则后果只能自负了。

当然上面的比喻只是婚姻的某一个方面,而不能概括其全部。因为婚姻生活不是简单的成本计算,其中涉及人类的感情、伦理、亲情等,众多难以具体化、精确化衡量的东西。换句话说,婚姻是现实之上的感情和感情之上的现实的混合体。

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比较好回答,大家比较公认的一种说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之一”。因为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那么法律在涉及婚姻内容时问题就出现了。正如上面所说,婚姻是一个非常复杂、感性的。有关婚姻的法律却是实实在在的充满确定性、理性。婚姻和有关婚姻的法律,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对互相排斥的连体儿,有时能够发生严重的冲突,但是却不能完全分开。

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笔者看来引起强烈反响的原因在于普罗大众对婚姻的看法和法律对婚姻的理解存在着巨大的鸿沟。究其原因,无非在于两个。

首先,所谓的大众是一个集团抽象的概念,精确起来就是每个具体的人,活生生的人,不同利益诉求的人。可以肯定的是就每个人而言,对任何一个法律的评价是站在不同的立场上而言的。诚如那些对《婚姻法解释(三)》持批评意见的人所言,《婚姻法解释(三)》“是对强势一方的保护”,“缺乏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的保护”;“为已婚男人出轨降低成本”;此司法解释是完全的“城市中心”,忽视了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搜索下网络,我们会发现对《婚姻法解释(三)》的批评盖过对其的肯定。

对待此问题从利益的角度来衡量,我们会发现上述的批评,站在不同的立场来看都是言之有理。因为婚姻是现实之上的感情和感情之上的现实的混合体,掺杂了各种主观、客观、理性、感性的因素。从每一个人的角度来看,在婚姻上男女的利益诉求都具有合理的成分。不可否认在社会中人们对事物的认知,更多的是从利益的角度进行衡量。特别是面对《婚姻法解释(三)》跟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关系的法律规定,大众都会自觉不自觉的从自身的利益角度来看待这样一个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意见,有批评之声在所难免,这个也是一个开放社会的特征。

其次,社会之所以称之为社会,根本在于有自身一套规则体系维护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转。而此规则体系,必须是从社会的整体性出发。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世上百分之百纯粹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依此类推,让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满意的规则系统也是不存在的。照此逻辑《婚姻法解释(三)》的初衷就是不能让每一个人满意,这点从完全逻辑的角度来看,是说得过去的。不过法律规则能够作为调整社会的方法之一,关键还在于社会大众中的大多数人能认可,并且法律规则本身是对社会规律的某种反映,这样才能让大部分人满意,法律规则得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证明。

从规则制定者的角度来看,推出一个规则必定带有解决问题的紧迫性和典型性。探究《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背景,我们会发现此司法解释就是为解决现实司法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而推出的解决问题的标准。“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毫无疑问,法院审理的婚姻案件大部分是来自于城市,《婚姻法解释(三)》的核心在于应对城市中有关离婚诉讼中的相关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婚姻法解释(三)》基因中就是城市为中心,忽略了农村中离婚案件的特点。必须承认在中国城乡社会二元化的情形下,《婚姻法解释(三)》是跛脚的规则,具有先天的缺陷。

就争议最大的有关房产分割方面,实现谁出资归谁所有的基本原则无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权益,使得离婚时女性可能面对“人财两空”的局面。笔者以为此问题应分两个层次来看。正如前面所比喻的,婚姻是一个“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必定有一个职权的划分,必定有一个地位实力的强弱分别。如果双方中一方完全依附于另一方,股份公司的经营肯定不会稳步前进,公司内部难以制衡,公司将无法正常的发展。公司的发展历史已经无数的证明,公司内部权利均衡的公司才能发展的更为长久稳定。作为妻子的一方一味的依附男性,毫无疑问在离婚时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十有八九是“人财两空”,落得净身出门的凄凉下场。是法律错了吗?究其原因,从结婚之前就能找到答案,因为法律是按照男女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下设定一个结果。只不过女方在一开始就放弃了自己前进的脚步。当然法律无外乎人情,当遇到一些独特的个案的时候法官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妨在遵循《婚姻法解释(三)》前提下,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为弱势的女性提供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保护。

理想从来都是很丰满的,现实却是非常的骨感。历史上有无数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的夫妻,夫唱妇随,幸福美满,也有如陈世美般的喜新厌旧、抛妻弃子。只不过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非常特别的社会中。从宏观来看我们处在一个转型社会中: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由传统的熟人社会伦理道德转向陌生人的契约伦理转变。从微观来看,我们处在一个变化的世界中,房价、工作、爱情、婚姻好像都是不停的变化的。特别是房子,甚至是婚姻的象征。“我为房狂”、“无房无婚”,让很多人梦牵魂绕、充满浪漫情怀的婚姻似乎直接与房子画上等号。更让人感叹的是,似乎这些已经成为一些都市男女的生活信条。离婚从法律的一般角度来说,涉及三个大的问题:婚姻关系能否存续、后代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铁定了想离婚的男女来说,第一个问题非常好解决。对没有子女的夫妻来说第二个问题根本不存在;即使有后代子女,第二个问题法律也已经明确。而第三个问题却是无数劳燕分飞的夫妻绕不开的难题,其中尤以房产的归属最让男女双方劳神费力、烦恼不已,房子似乎成了婚姻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们的社会已经处于一种泛物质化的亚健康状态之中了。

法律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全部。婚姻问题完全寄希望于法律是不现实的,婚姻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感情。婚姻确实是以物质为基础,而我们现在只是将基础无限放大,而忽视了基础上那颗最为璀璨耀眼的明珠——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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