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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赡养纠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日期:2015-04-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民事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赡养纠纷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作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韩景毅 周丹

民事审判领域中,赡养纠纷在整个婚姻家庭纠纷中所占比重较小,但赡养案件却是所有家庭矛盾中最集中的部分。在广大农村地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子女外出创业、打工的逐渐增多,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逐渐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赡养纠纷也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除离婚之外的第二个重头戏。近年来,随着赡养纠纷的不断增多,赡养案件的特点凸显出来,给人民法院办理这类案件带来了不少困难,笔者通过对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近3年审结的71件赡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一点拙见,供大家参考。

一、赡养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及成因

1、易判难调。赡养纠纷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一般首先是经过家人、亲戚、朋友的协调,村委会的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这些努力都失败了后才提交法院的。法院对赡养案件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致力于缓解双方矛盾,争取调解结案。但是,此类案件较为复杂,一方面被告人数一般较多,一些被告拒不到庭,意见难以统一,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关系不恶化到一定程度一般不上法院。因此,调解起来难度极大,更多是以判决形式让被告支付必要的赡养费用。

2、易审难执。赡养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单纯从判决角度来说,因为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案件事实也很清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下判即可。但这解决的是案件,而不是矛盾本身,赡养的矛盾在此并没有得到解决,却加速了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矛盾。由于赡养案件执行周期长,履行赡养义务人常因家庭琐事出现执行反复,老人权利常不能及时实现。在申请执行人情绪激动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更加不愿意支付赡养费,当法院一旦采取强执行措施时,申请执行人又念骨肉手足之情,向法院求情。但不久,得不到赡养的老人又因生活所迫再诉至法院,法院又启动执行,于是双方的矛盾在执行中没有得到解决却在加剧。此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农村的生活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仍有部分农民家庭条件相对较差,一些赡养人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实际支付能力低,甚至有些子女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保证,因而导致法院执行难度加大。

3、缺席审判多。赡养案件的缺席判决比例较高,在这71件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有17件,占到23.9 %。一方面由于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赡养义务人对立情绪激烈,拒绝出庭,另一方面赡养义务人多在外地打工、创业,现有的法律又没有将同住成年家属列为赡养义务人,所以只能缺席判决,但又不能实际执行,无法解决老人的实际困难。

4、送达困难。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日益增多,因外出务工而引起的赡养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已成为赡养案件送达难、执行难的重大障碍。由于子女中一人或多人外出打工,流动性强,住址不好确定,家中父母只知其打工的大概地址,无确切联系方式,造成送达困难,即使把手续送给其同住成年家属,但由于该同住成年家属不是赡养义务人,接到法律手续后,往往不予配合,因此造成公告送达案件增多的现象。在笔者调研的71件赡养案件中,直接送达的41件,邮寄送达的14件,公告送达的16件。公告送达可以说是在穷尽其他五种送达方式后,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一方面费时费力,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对被赡养人来说在急需救助时,还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公告费用”,诉讼成本高昂,原告在经济困难,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只有无奈撤诉。

5、举证困难。像所有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样,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诉讼举证问题也是一个难题。一方面,赡养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精神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被赡养人年龄普遍较高,文化水平低,作为弱势群体在举证能力受限的情况下,仍然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赡养问题属家庭内部矛盾,在“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下,被赡养人往往持掩盖、容忍的态度,不到忍无可忍,不会诉诸于法律和社会,而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作为日常生活是一种持续的时间状态,双方本是一家人,一家人在屋子里发生的事,不可能写什么字据,也不可能时时、事事让别人看到。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以外的人一般也不愿作证。因此,赡养案件在证实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

二、解决赡养案件审理难题的对策

1、查清赡养矛盾发生的根本原因。发生赡养纠纷的原因是多种的。一部分是因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经济收入较低,或者缺少经济收入,或者由于经济支出和经济压力较大,尽管有一定经济收入但是生活亦很困难,赡养父母有心无力。还一部分有是因为分家析产留下的隐患。农村家庭采取分家析产方式的,占绝大多数,从审理的案件反映的情况看,有分家析产的占90%以上,父母的房产、积蓄几乎全被子女分割,老人没有自我养老能力,而财产分割难以达到绝对“公平”,极易造成子、女、婿、媳之间及其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为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些情况在送达时就可能从邻居村民的口中了解大概,所以赡养的送达所带来的信息不能忽视。查清引发赡养矛盾纠纷的原因,为我们审判打下良好基础,便于找到调解的切入点,然后根据被赡养老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及有无其他经济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赡养方式,确定赡养义务人给付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划清子女的赡养责任。

2、重视赡养案件非当事人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亲戚、朋友等其他人士的作用。赡养纠纷是婚姻家庭纠纷的一部分,依靠家庭及其他相关力量的配合解决,这种效果比法官的几句法语更有用。法官和执行人员是居中的第三者,是调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却不是在庭审或调解过程中就能一下子解决的。所以可以邀请当事人的村委会或者村里比较有威望的人,或者当事人双方都比较信任的人或者当事人接触较多的人到庭参加调解工作。同时,在案件结案后也可委托他们对赡养义务人履行的情况予以监督,由义务人按裁判文书的要求将生活用品直接交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由被赡养人按时去领取。如果其子女拒不履行义务,可由当地组织与人民法院及时联系,在被赡养人申请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注重送达实效。由于打工者长期不在原住所地生活,因而暂时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应做到:一是应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同时张贴公告的方法。促使当事人主动出庭应诉,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司法效率。二是除按程序公告外,还应尽可能找到被告的近亲属,耐心做打工人员近亲属的思想工作,明确告知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告知案件受理情况,这样做既能有效避免被告“不明不白”地被判,当事人抵触情绪大的情况发生,更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

4、加强巡回审判,扩大案件社会效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当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起诉到法院的赡养案件,人民法院在及时审理的同时,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开庭审理,扩大社会影响,真正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对于赡养案件,要优先执行,以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于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当事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依法强制执行并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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