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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案件的法律思考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农村赡养案件的法律思考

作者:确山县人民法院 方光璞

人人都会变老,养老的问题不可回避。确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时,发现子女有能力而不愿养老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在农村、在基层的比率更高。

1、分家不公成不赡养借口。目前,由于农村很多家庭仍沿用着分家产的习惯,有的子女就以分家不公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甚至有的子女把赡养义务与分得家产挂钩,强调“多分多赡养,少分少赡养,不分不赡养”。2、忽略对老人“精神赡养”。赡养老人重物质轻精神,是当前社会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子女认为,只要老人吃饱了穿暖了就行,顾及不到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也有的子女实施分开赡养,让老人与配偶长期分居;还有的子女干涉老人晚婚,把老年人再婚看成是“老不正经”;甚至有的漠视老人阖家团圆的愿望,不给老人与子孙团聚的机会,让老人在寂寞中度日。3、家庭矛盾阻碍履行义务。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难免出现一些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看起来是些小事、琐事,但处理不好也会影响赡养义务的履行。

法院审理赡养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开辟老人维权绿色通道。对老人要求起诉的赡养案件在快速立案后,迅速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到当地了解情况,便于赡养案件迅速及时处理,对赡养案件积极减免缓交诉讼费,积极与当地司法所联系,无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加大庭前调解力度。认真分析每一起赡养纠纷发生的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处理。如因家庭条件所限、生活习惯各异、生活上照料不同、不均衡等原因引发的赡养纠纷,明确告诉其应加强在生活方面的照料,给予精神上的安慰,讲解法律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因财产分配不均而引发的赡养纠纷,在查明财产的基础上,阐明扶养、赡养、继承、赠与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说明子女不得以赡养做为谈判条件,来胁迫老人做出对其名下财产处理的各种让步和妥协。儿女若以以亲情为绑架条件,来谋求不义不孝之财的做法当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禁止。3、巡回办案、扩大社会效果。确山法院把巡回审判作为践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采取一切可采取的便民措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审判人员要多跑几趟腿,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便于做好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和疙瘩,尽量把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基层。邀请村干部、当事人直系亲属及村民到庭,以案释法,扩大办案社会效果。对被告履行能力较差的,邀请被赡养人的孙子女旁听,请有经济能力的孙子女在经济上支持被赡养人,减轻赡养人的负担。4、重视及时回访。在审理赡养案件后,定期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于在受理案件中发现被赡养人具备低保条件,又未办理低保手续的,审判人员及时与乡、村干部及民政部门协调,解决其低保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同时邀请村干部及威望较高的村民,对赡养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督促,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大片的效果,增大了法律文书的执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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