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新民法典:收养未成年人时约定巨额“营养费”“感谢费”违法吗

日期:2020-12-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3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民法典:收养未成年人时约定巨额“营养费”“感谢费”违法吗

《民法典》第1044条第2款规定,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贩卖儿童是重罪,这个众所周知。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约定在收养时由收养人支付送养人巨额的“营养费”“感谢费”,这实际上就是假借收养之名进行买卖未成年人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陈某与婚外情男友张某合意,将其生育的婴儿以收取6万元“感谢费”的条件交与田某“收养”,陈张二人原以为可以通过收养名义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殊不知,这种假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