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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事故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由于医院过失导致第二次手术,患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日期:2012-02-12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9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易某与人打架,被砍伤肩部。医院在对易某创伤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因未将断裂的肌腱完全缝合,造成其功能障碍,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将未缝合的肌腱重新缝合才能达到康复的目的。易某能否要求医院对自己的损害进行赔偿呢?

【法律解析】易某能要求医院赔偿。易某第二次手术是由于第一次手术的过失所引起,进行二次手术的费用将由医院承担。对于赔偿,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吉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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