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施工造成损害应由谁担责?
作者:夏邑法院宣
[案情]
2004年6月,张某因盖楼房,便找到无施工资质和无施工员证的夏某承建,双方口头约定:“由张某自己购买建筑材料,夏某根据张提供材料在张宅基地上建二层楼房六间,建筑面积为320平方米。工价为每平方米20元”。2004年7月3日,夏某因赶工程进度,由于人手不够,便雇请了刘某为小工。同月12日,刘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至底楼,造成多处受伤,当即昏迷,被送医院抢救治疗,共花费13266元。后经法医鉴定为7级伤残。刘某起诉要求张某、夏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7.6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时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至底楼,造成多处受伤,由于其缺乏安全常识,自己应当遇见危险而未遇见,且又无资质证书,因此对造成的损害应有自己承担。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刘某在施工过程中从楼上摔下造成多处受伤,房主张某未对原告的资质证书进行审查,属于自己有过错,另外,其作为受益人也应当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其缺乏安全常识,造成多处受伤,自己应当遇见危险而未遇见,且又无资质证书,对于造成的损害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张某将私房修建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格的被告夏某承建,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为今后的施工及安全留下了隐患 ,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夏某明知自已无证,仍承建工程施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且夏某在施工过程中既未给务工人员提供良好的安全保护措施,又疏于监管,没有对务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致使务工人员摔伤,因此依法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夏某承担相互连带责任。原告刘某在劳动中,缺乏安全常识,未尽到基本安全义务,应负一定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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