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为何索不回借给哥哥的四万元
作者:郑州高新区法院周景春 祝光
原告贾嘉是被告贾林林的弟弟。1992年9月5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就从原告处借钱40000元,并打有借条一张。该款系原告在本公司的货物运费。被告从原告公司借出该款后,原告公司从原告的运费中将40000元扣除。2006年12月,原告向被告要求还借款,被告不归还。原告只好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辩称说:从未向原告和原告公司借过钱。即便借过,但,从 1992年直到2006年,原告的主张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贾嘉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贾嘉负担。
郑州高新区法院的法官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原告于1992年9月5日借给被告40000元,并同时取得了该借条。他本应到1994年9月5 日这两年内,要求被告归还才是,可是,原告直到200年12月才向被告催要该款,此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维权诉讼时效,故其主张被告归还40000元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只有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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