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

洗澡摔伤 谁应担责

日期:2015-03-1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洗澡摔伤 谁应担责?

作者:源汇区人民法院 郭瑜

[案情]

2007年10月28日,原告孙梅荣在被告张桂荣、谢学明管理的,武汉铁路局漯河折返段劳动服务公司所有的浴池洗澡,在搓完背去穿鞋的过程中摔倒受伤。经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左臂多处骨折损伤,住院16天,花去医疗费数千元。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孙梅荣诉之法院。

[审判]

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梅荣在被告张桂荣、谢学明经营的浴池摔伤属实。原告搓完背后在穿鞋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作为浴池的经营者张桂荣、谢学明,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次要责任。三被告之间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间发生的案件,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系张桂荣、谢学明与折返段服务公司的内部约定,不能据此作为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折返段服务公司应与张桂荣、谢学明互负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张桂荣、谢学明赔偿原告孙梅荣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被告信阳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漯河折返段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孙梅荣以原审判决赔偿数额偏低,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由被告张桂荣、谢学明支付给孙梅荣各项损失4000元的调解协议。

[评析]

本案二审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浴池的承包人承担了赔偿责任。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处分的结果。因本案涉及的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们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探讨。

本案被告张桂荣、谢学明是浴池的承包者,也是为公众提供洗浴服务的经营者,原告孙梅荣是接受这种服务的消费者,双方之间构成消费服务法律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的这种保证义务,除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行为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包括经营者为经营商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一应设备、设施等硬件因素也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本案中,被告的设备地板、拖鞋、搓背床等是向公众提供洗浴服务时应有的设备、设施,当然应当符合保证洗浴者人身安全的要求。这种安全要求,除了安装时应安装符合质量要求的设施和按安装质量规范安装外,在安装后的使用过程中,还应当对随时出现的松动、损坏及时进行修理、更换,才能够做到在消费者正常接受服务情况下,不至于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

经营者的这种保证义务,决定了在诉讼中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由经营者负责举证,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就在归责问题上决定了在消费者权益保证案件中,对经营者应适用过错推定归责的归责原则。即在消费者举证证明了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其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基础上,先假定经营者有过错——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如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证明不了的,就推定经营者有过错,而使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孙梅荣在搓完背后穿鞋的过程中摔倒受伤,这个事实足以说明被告对其相应的洗浴设备可能出现的危害缺乏应有的注意,而原告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的行为,这种正常的行为是不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的,这种情况是消费者不能预见、预料和预防的。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中,对经营者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是积极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必然要求。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