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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一定条件下应承认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违约责任

日期:2015-03-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2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一定条件下应承认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违约责任

作者: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张海峰

[案情]

离婚案件诉讼中,妻子李某向法官出示婚姻期间双方自愿签署的忠诚协议和相关公证书,以及丈夫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关系的确凿证据,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根据忠诚协议中 “不忠诚即支付无过错方20万” 的事先约定,判决丈夫承担20万相应责任。

[争议]

某律所律师: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夫妻忠诚协议”现象已不足为奇,忠诚协议对促使夫妻双方相互忠诚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应予支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法官可根据自由裁量权,以事实为根据,参照相关法律原则加以判决。

一些网民: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是双方不信任的表现,夫妻忠诚协议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夫妻间的忠诚应由道德来调整,而非由金钱和法律来约束。

一些网民: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合意并不违法,应具有法律效力,若协议内容比较夸张,可以按照事实予以调整,应予以提倡。

有关学者: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是否受法律规范调整,具有一定的争议,如一旦违反是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目前,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承认已经有基本的共识,即夫妻忠诚协议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还应进一步完善健全。

[评析]

夫妻间的忠诚已经被我国婚姻法所认可,主要是指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对方,不得损害对方利益,不得有婚外性交行为,相互之间应当忠贞。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如合法的前提下应当认为是有效的,其理论基础应是违约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合约的性质,违反即违约。婚姻具有契约中的自由、平等和公平理念,夫妻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夫妻之间就忠实义务而达成的一个对婚姻协议的补充协议,其性质是合同,但又高于合同,因为具有一定的身份条件才可签订此类合同。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双方应履行的义务、确保婚姻存续的具体化表现,夫妻忠臣协议使得忠实义务具有了确定性和可诉性。

二、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符合婚姻法规定及婚姻原则。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该条规定正是忠诚协议存在的法律依据。根据该项婚姻原则,夫妻双方在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原则下,在不会损害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健康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合同的有关规定签订忠诚协议。而且它调整的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而非感情。因此,只要夫妻忠诚协议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夫妻忠实协议的出现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夫妻忠实协议所具有的设权意思表示使其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协议。赋予夫妻忠实协议法律效力是婚姻家庭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婚姻基础的一项有力措施,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剂良方。

四、夫妻忠诚协议生效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内容合法。所谓内容合法即内容不侵犯对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要求对方或者第三者自残身体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法律精神相背驰,如要求对方做出违法事宜等。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忠诚协议是在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及婚姻存在的基础上订立的,不得威胁、强迫一方订立协议,否则无效。三是不违反基本道德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既要利用当代的公序良俗来分析,又要放置于具体的道德环境、道德时代来看;既要从当事人自己对道德的认识和理解角度来分析,更要从大多数人对道德的理解去评判。法律是基本的道德,因此,只有不违反基本的道德和当代的公序良俗,忠诚协议才能认定为有效。四是违约责任切实可行。违反忠诚协议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只能是金钱赔偿。因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设立的目的是确保夫妻双方相互忠诚,因此,确定其它违约责任形式不符合实际情况,同时其他违约责任由于其履行方式、性质等原因在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应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为准,但夫妻双方的约定必须合理,否则应酌情予以增加或减少。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则应从受害人受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加害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这三个方面综合考虑,确定其具体的赔偿数额。

从本文案例可以看出,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既是双方合意的约定,又具有可实施性,既规定了具体的合理的赔偿金额,有提出了相关的证据,因此,法院应支持妻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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