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事水暖器材销售,今年年初,与外地一水暖器材厂签订了一批水暖器材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仲裁机构仲裁。”3月份,该厂按照合同将第一批器材送到我公司,我们发现其中部分产品不合格,便要求退换。该厂以往返运费太高为由拒绝退换,我方遂暂停付款。今年5月,该厂向其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我公司认为,该争议应当由我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拒绝答辩。请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发生纠纷后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对方现在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公司与该厂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法履行,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所以该厂向其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是错误的。如果要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该纠纷,你们可以协商重新签订一份仲裁协议,在协议中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当然,你们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在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该厂直接向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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