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吗?
我和丈夫两地分居多年,经协商我们均同意协议离婚,财产也已分割完毕,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在整理分得的财产时,我发现了一些丈夫近年购买黄金饰品等礼品的凭证和发票,票面价值近2万元。虽然这些东西的实物我从未看见过,但我认为这些都应当是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我质问丈夫这些东西的去向,他不能自圆其说。我认为这些东西是被他藏匿了,现在我想申请法院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请问,购物发票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吗?
你想主张购物发票上所记载物品的份额,就要提出证据来证明这些物品是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实存在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你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发票作为书证,可以证明你丈夫曾经买过这些物品,但不能证明这些物品是现实存在的(如这些物品已经灭失)。所以,你想将发票上所列物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仅凭发票来证明是不够的,你必须将实物提交法庭或者提出这些物品现实存在的证据。当然,如果你丈夫对你的主张表示认可,法院也可予以认证,你就没有必要再举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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