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死亡能重复享受死亡待遇吗?
问:“我丈夫何某是某工厂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厂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至到期不能清偿所负债务,1999年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被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接管该工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织每月支付我丈夫150元生活费。2000年9月,我丈夫到一家建筑公司工地当临时工,因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建筑公司按在职职工因工死亡给予我丈夫死亡待遇,同时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要求按规定支付职工死亡保险待遇﹖
答:你丈夫何某虽未依法与某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显然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原则上应由某建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你丈夫因工死亡待遇。同时,何某又与某破产工厂依旧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因为虽然该工厂已被宣告破产,但你丈夫与该工厂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且每月向该工厂领取生活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死亡,理应享受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但国家目前未对破产企业职工在清算期间外出打工因工死亡待遇如何处理加以规定,因此,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何某的死亡待遇原则上由建筑公司支付,只要不低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工伤死亡待遇,就不得再重复享受其他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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