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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何为民事共同诉讼

日期:2015-03-1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民事诉讼中,比较多的是一人为原告,一个为被告的单一诉讼。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甚至原告方和被告方均为二人以上。这时就需要把所有这些人的诉讼,合并到一个诉讼中共同审理,形成一种特殊的为所欲为形式——共同诉讼。所谓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其中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实质上是把两个以上的单一诉讼合并在一起,但这种合并是有条件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单一诉讼互相联系,或者是同一事件,或者是同类事件,不能把两个以上毫不相关的单一诉讼合并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与诉讼客体合并不同。诉讼客体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几个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几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拖欠的房租,同时又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关系,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引起诉的合并审理,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出反诉引起诉的合并审理,也是有所不同的。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不同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人民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故将此类诉讼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而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又是上实体法律关系所决定的。共同诉讼人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诉讼中诉讼标的就是共同的。必要共同诉讼要求当事人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合并审理和判决,以避免因分别审理和判决导致分割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在联系,造成相互矛盾的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满足以下条件:

1、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表明他们在民事权利、义务上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同时也决定了这种诉讼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不能分案审理。如:因共有财产争议而发生的共同诉讼、因代理关系承担连带责任而发生的共同诉讼、因共同侵权而发生的共同诉讼、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共同诉讼等。

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

共同诉讼人一方,无论是共同原告还是共同被告,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裁判时,所有的共同诉讼人都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他们所主张的权利或应履行的义务必须合并进行审理,一并作出判决。共同诉讼人如不全体参加诉讼,就会影响查明案件事实,难以作出正确的裁判,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得不到保护。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所谓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由于共同诉讼人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既可以作为共 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单独诉讼分别审理。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是否同意,以及能否达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的目的来确定。

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3、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4、属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5、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费用,避免法院对同类性质的纠纷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由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此类案件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也要分别查明各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事实,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把事实分别叙述清楚,分别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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