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都应当递交起诉状,同时要递交与被告人数相同的起诉状副本,以便法院在立案后,将其转给被告答辩。也就是说,除了交一份正本供法院入卷以外,有一个被告,则需交一份副本,有两个被告,就要交两份副本。而且副本的内容必须与正本完全一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虽然规定,对于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让原告口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但由于目前文盲很少,而且律师或他人又可代为书写,所以,到法院起诉,一般应同时递交起诉状及其副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向法院告状,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要向法院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还要交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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