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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小常识

日期:2015-03-1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间借贷小常识

作者:原阳县人民法院 黄远锋

民间借贷,通俗地讲,是指私人间发生的实物借贷或货币借贷。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国家不得干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但非法的民间借贷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同时,了解和熟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常识,有助于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民间借贷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尤其不得借民间借贷之名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实,任何规避法律法规、违反诚实信用、恶意串通的行为,都是导致借贷活动无效的法定理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民间借贷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借贷合同是否有偿,应依双方当事人约定。若无约定,视为无偿或无息借贷。出借方想获取利息,必须明确这一点,不得含糊。但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约定有偿还期而借用人不按期偿还的,或虽未约定偿还期但经出借人催还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用人偿还逾期利息。

三、出借方应全面掌握借用人的资信。借贷合同签订前,应对借用人的诚信程度、财产状况等作全面了解或调查,以防止出现难以追回本金及其利息的不利局面。为避免损失或减少损失,可让借用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担保人将承担连带责任,这为出借方债权的实现,又增加了一层“保护屏障”。

四、注意运用书面材料——借贷合同。许多民间借贷纠纷表明,出借方同借用人往往仅口头约定借贷事宜,而忽略了书面证明,如借款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出借方空口无凭,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类似的事情极易在熟人间发生,本人认为这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行为表现,是与市场经济社会要求不合的错误做法。

五、借贷合同内容应明确。首先,要具体规定借贷期限;其次,要言明是有息借贷还是无息借贷;再次,就有偿借贷言,高利借贷是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利息但利率不明确的,要按法定利率计,且私人借贷约定的最高利率不应超过同期国家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的部分,国家将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国家法定利率,但国家仅保护法定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对超过的部分,除非借用人自愿偿还,即使借用人不予偿还,出借方的主张亦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实践中也禁止复利及在借贷时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最后,设置担保的应明确担保方式,如抵押、留置、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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