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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自然人的户籍、居民身份制度和住所
    日期:2013-06-27 点击:534次

    自然人的户籍、居民身份制度和住所 改革户籍制度不是取消“户口”,而是剥离户口的附加功能,应取消粘附在户口上的各项利益差别,体现社会身份与“国民待遇”的平等性。改革户籍制度后,户籍管理还是必要的。通过公民身份登记,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立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可以为政府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劳动力合理配置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户籍管理还是治安管理的基础,在维护治安、打击犯罪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日期:2013-06-27 点击:1086次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 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日期:2013-06-27 点击:594次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意见》第三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意见》第四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日期:2013-06-27 点击:1398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1、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不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能转让或放弃。3、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享受权利的能力,也包括负担义务的能力。4、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根本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案例解析
    日期:2013-06-27 点击:513次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案例解析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而特有的原则。应注意的是:自愿原则赋予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从而要求当事人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但自愿也不是绝对的。当事人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民法在时间及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日期:2013-06-27 点击:491次

    民法在时间及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日期:2013-06-27 点击:861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经民法调整而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关系。身份关系经民法调整而表现为身份权关系。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日期:2013-06-27 点击:924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地位平等:这种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另一方意志的支配,当事人基于商品交换等而发生不具有隶属性的财产关系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3、等价有偿。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方法。

  • 法官必须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作出妥当的价值判断
    日期:2013-06-27 点击:212次

    法官必须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作出妥当的价值判断 自由裁量本身就是法律可以留给法官作出价值判断的空间,凡是法律规定自由裁量的范围时,法官必须在这个范围之内作出价值判断,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我一直认为,要求考虑社会效果应当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而不能完全不考虑法律规定,只考虑社会效果,否则法律就形同虚设了。所以我认为法官只能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考量社会效果。比如说,《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如果合同一方受到欺诈,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对这个一年期限,我们说就不能用价值判断来把它延长。

  • 《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制度
    日期:2013-06-27 点击:169次

    《侵权责任法》是规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对受害人提供全面救济的法律。从法律的分工来看,侵权法和刑法、行政法在功能上的分工主要在于刑法、行政法是制裁法,侵权法是救济法。其功能就是在不幸的损害发生以后,对无辜的受害人提供救济和保护,这是侵权法和刑法、行政法最大的区别。19世纪时,侵权法还强调一定的制裁性,但是现在各国侵权法基本上都以救济为中心,以救济为重点,体现对不幸的受害人进行关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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