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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设置代位权和撤销权两项保全措施的适用 债务还没有到期你还不能实际的请求履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对这种期限有一种期限的利益,如果你要债务人履行的话,债务人有权拒绝。在代位权行使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到期,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根本没有到期,那么,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债务人也没有任何理由要清偿债务。债务还没有到期这怎么能够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然后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呢?然而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不必要到期。
合同法中规定的三项抗辩权 首先这三项抗辩权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他们都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就是指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或者相对性,不仅仅是一方履行义务,而是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典型的就象买卖,买受人交付价款以后,他有接受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但是他有接受价金的权利,这是典型的双务合同。
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之关于合同漏洞的填补 法官要求当事人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比如刚才的案件中“车”的含义不清楚,法官要把当事人招来,进一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是“东风”牌卡车还是“130”货车。第一个步骤就是在出现了条款解释不清楚、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要召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要用什么车由双方进行协商。不过我想在这个案件里面,可能双方很难协商,如果货物的价格没有上涨,还是原来的价格,可能双方还容易协商一点。现在价格上涨了,那出卖人肯定不愿意再多交货。但法官首先应该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这也就是我前面讲的合同在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通过补充来使它成立。
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之关于关于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制订的目的主要不是通过《合同法》的规则来代替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通过《合同法》的规定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比如《合同法》规定了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合同法》规定这些合同内容,并不是都要转换成合同条款。实际上,这些规定都是任意性的规定,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的目标是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很好地安排其事务的时候,才来帮助当事人来完善合同,而绝不是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已经通过合同对他们的事务作出了很好的安排,并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合同法当然要尊重当事人的安排,尊重当事人的合意,这就是合同法的任意性特点。
合同法适用若干问题之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方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们讲合同的形式要件有两层含义:一个方面所谓合同形式要件指的是合同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订立,究竟是采取口头形式、书面订立形式还是其他实际履行的方式,这是我们讲的合同形式的第一层含义。合同形式还有第二层含义,就是指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是要满足一些特殊的形式要件的要求。比如说是不是需要获得审批和登记,获得审批和登记等等这些条件的满足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这是合同形式要件的第二层含义。
买卖等合同可以含有物权变动的效果意思 物权行为在于履行债务,仅具技术性,是对履行债权行为所生债务现象的一种法理解释,称它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功能,实为虚幻之说,实际是掠债权行为及其所生债务的履行之美。连物权行为理论都承认,物权行为于物权合意后不当然生效,在合意时未同时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的情形,须等完成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才发生处分的效力。若说物权合意有拘束力,对于已经生效、只待履行的交易,全无实益。物权合意的功能不在拘束物权人,而在落实财产权的处分必须基于财产权人的自由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关于出卖人权利的保护机制及其限制问题。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主要目的就是担保价款债权实现,在买受人的行为会对出卖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应当允许出卖人取回标的物以防止利益受损。买受人的上述行为一般包括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依约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对标的物进行不当处分等。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在特定期间买受人如果没有向出卖人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将标的物另行出卖并以出卖后的价款弥补债权损失;不足以弥补债权损失的,出卖人还可以向买受人请求赔偿。
商家不允许消费者选择退货的条款无效 商家不允许消费者在合同中选择退货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从商家的责任角度看,则为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它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即商家是否真的排除了消费者的退货权,首先得看它是否已经订入了消费者合同。如果尚未订入合同,该条款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须再作下一步的工作就可以确定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如果已经订入合同,则进入到该条款有效抑或无效的判断阶段,尚须援引其他规则。
当前对责任竞合案件管辖权处理面临的问题 对于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法律虽然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管辖分别作出了规定,但对两者竞合时管辖权如何确定却没有规定,因此在个案处理中基于两者竞合导致的管辖权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当事人在管辖权方面的争议更加复杂化。
申请执行的标的仅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 强制执行是一项关系到当事人重大民事权益、影响面很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的时候,要兼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和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生活用品,而不能使被执行人倾家荡产无法生活下去,这是公民基本人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反映。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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