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0)
226.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227.处理申诉案件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适用原审审结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或者政策。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二款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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