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论民商事审判中的强行性规范民法强行性规范是民商事审判中一个疑难问题,对民法强行性规范的性质理解不同,在适用中就会具有差异。实践中,因为对强行性规范的理解不同,常常导致相同案件的适用出现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论法律规避中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一般法理理论 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基本单位,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执行的,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注:参见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2页。)。而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两者均为强行法的表现形式)是按照法律规范指示的当事人的自主程度所做的规范分类之一,是与任意性规范相对称的一对范畴。
试论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主观上是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动产,而只能请求让与人赔偿损失的制度。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发端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是制度旨有实现交易安全,因而,受让人只有通过交易行为,始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否必须有偿?西方国家民法多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此意见不一。我认为,善意取得的适用应以受让人有偿取得财产为前提。
盗赃与诈骗所及财物的善意取得和赔偿责任问题探讨善意取得制度是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自《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07条)以来,实践中相关案例频频出现,不乏一些复杂疑难案例。针对实践中一起冒名出售房屋案,《判解研究》(2009年第2辑)特邀多位著名法学家和青年学者,就《物权法》视野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若干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涉及到善意取得的诸多具体理论和实践问题。现将这些讨论陆续登出,以供参考和交流。本篇为刘保玉教授的《盗赃与诈骗所及财物的善意取得和赔偿责任问题探讨》。
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真正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为本人管理意思,无法律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这种无因管理产生两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阻却违法性。使无因管理成为合法行为,以排除对他人事务干涉的侵权性。二是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真正无因管理,是指在管理人明知系他人事务,却故意当成自己事务或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或误信自己的事务为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情形下,本人主张为无因管理的。
论网络银行业务交易不能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国家在立法中规定对因系统瘫痪等风险而导致的网络银行业务交易不能所造成的损失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话,则用户会更放心大胆的使用网上银行办理业务,而不必担心一旦出现那种状况自己就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了。而如果只是将这种风险的后果推给用户一人独立承担的话,则估计没有多少用户敢完全放心的进行网上银行业务交易了,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会阻碍网络银行这一新生事物的成长。
程序公正的价值问题之探讨程序公正作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主题被提出,是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的。因为在法院当中提出公正主题并不具有什么新鲜的内容,它仍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只不过是在过去,在实体法方面提倡与宣扬公正的意义多些、普遍些,如公平、正义等;而在程序法方面提及公正的意义少些、狭窄些。至于在哲学上从价值角度来研究与探讨程序公正的问题,那就更为鲜少了。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问题,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解释》秉承上述立法精神,在引言部分阐明了本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一是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努力解决申请再审难问题;二是规范和引导当事人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行使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行为;三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裁判的稳定性。
律师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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