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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债务人更多的是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法转移财产,例如明明是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但偏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现,甚至为此双方还伪造了支付与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双方是有偿转让而不是无偿转让。假的变不了真的,虽然在债权人诉诸法律之后,可以在法庭追问受让方何人在何时、何地向转让方何人支付的现金转让款,但法庭上债务人及与之串通的受让人往往拒绝回答,而法庭也往往以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不去追查,最终以虚假的《收款收据》认定是有偿转让了事。
浅谈恶意诉讼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知识具有不平衡和不对等性,这也是导致恶意诉讼的一个原因。我国公民的法律知识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在恶意诉讼问题上表现为:有的当事人能够制造诉讼而有的当事人则容易因过失陷入诉讼;有的当事人能够利用法律制度缺陷通过诉讼手段损害另一方利益,而有的当事人却没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有的当事人能积极反制恶意诉讼,而有的当事人却畏惧诉讼。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适用场合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有何不同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如何确定监护人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对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双倍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且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失;造成损失的,要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法院以高于普通合同收益的标准来强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其本身就是对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制裁和惩罚,并通过该方式达到惩戒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政府行为是否构成民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重大公共利益调整和公共危机管理的需要。前者诸如修建城市规划中的广场、道路需要需拆迁某一幢房屋,后者是针对突发性公共事件(如“非典”)所必须采取的应急手段。但这一类行政行为也要遵循以下原则,不可滥用。①合法性;②程序的正当性;③合理性;④不得恣意性;⑤手段的不可替代性。源于此类的抗辩,也可列为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的认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违约方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实行免责原则,除非有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也要承担责任的,违约方才要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
从本案看担保追偿之诉管辖权法院的认定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法定权利,具有独立性。除保证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外,追偿权纠纷应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地,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甲市人民法院管辖。
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合同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基于遵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之内容下,但问题在于:合同签约的当事人知道合同的签约缺乏必要的形式,或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他们并不介意,或者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对这样的情形,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价款,已经取得了交易物的占有,并且因为信赖买卖有效而改变了其地位,那么,依据合同缺乏必要形式或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提出的抗辩是否还值得鼓励呢?笔者以下列几个典型的事例来作简单的分析,以期望获得有意义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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