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的认定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这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即违约责任的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所以说,合同中的一方要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必须以对方当事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不尽合同义务为前提。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违约方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实行免责原则,除非有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也要承担责任的,违约方才要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梁兴权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时间,并约定只有在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形,才能按实际情况延期交房,并没有明确约定雨季天气可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房开公司存在延期交房的违约事实,却以雨季天气作为抗辩理由。雨季天气虽是不能避免且人力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并不是不可预见,因此不符合不可抗力的3个标准要素,而且在没有合同约定和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免责的情况下,存在违约行为的房开公司依法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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