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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浅议探视权案件的执行
    日期:2015-04-10 点击:271次

    浅议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对探视权作出判决,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明确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交接办法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关探视权的判决或调解,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裁定由要求探望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段时间,或者由要求探望的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

  • 浅谈中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
    日期:2015-04-10 点击:174次

    浅谈中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同样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中西部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及支持系统不健全,不能为农民提供必须的法律支持和帮助。农民群众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在有求于法律、有求于法院的时候,也大多因为自身的经济条件所限而不得不采取其他一些非理性的办法来解决,无疑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的案件的发生,不该复杂化的案件变得错综复杂,客观上导致了执行难度的加大。

  • 执行异议制度应取消
    日期:2015-04-10 点击:179次

    执行异议制度应取消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所指定的,执行标的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案外人完全可以直接提起一个新的诉讼来解决实体争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反而会令人产生十五日后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怀疑。另外一个弊端是执行异议制度还将为案外人怠于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大开方便之门。

  • 小议民事执行中的拒不履行
    日期:2015-04-10 点击:131次

    小议民事执行中的拒不履行认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单凭执行人员的表面观察是不够的,这就涉及到由谁举证明的问题。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自身应当具有风险责任意识,要对自己实施民事行为所产生的风险责任承担法律后果。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只是对已产生的风险实施的一种补救方法。因此,在民事执行中,权利人应当主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情况,以便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 民事执行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初探
    日期:2015-04-08 点击:499次

    民事执行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初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有三个特点:一是终结本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终结,也是一种合法的结案方式;二是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同时,应当向当事人发放债权凭证,要两种文书同时具备;三是裁定书应写明已执行的数额和尚未满足的数额,并注明恢复执行的条件,告知权利人在将来可以再次提起执行。

  • 浅议共有财产的执行
    日期:2015-04-07 点击:186次

    浅议共有财产的执行由于在执行实践中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而共有财产存有二个以上所有权人,其被执行人仅为共有人中一部分,只有在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共有物进行应有部分的确定后,即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后,才能实现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 民事案件执行难刍议
    日期:2015-04-07 点击:152次

    民事案件执行难刍议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也是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内在因素所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法官队伍特别是实行审执分离以来执行法官队伍已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具体表现在:1、对立法步伐加快,案由日趋复杂化不适应。

  • 关于执行中担保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5-04-04 点击:194次

    关于执行中担保问题的思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期限、暂缓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办理好担保手续后,要勤于和被执行人联系,促使其按期履行义务,并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报给担保人,让担保人积极配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5-04-04 点击:204次

    参与分配制度若干法律问题解析《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作为参与分配制度的法律依据应在执行工作中受到法律工作者充分注意,应根据具体出现的各种情况对案件进行分析,在合理合法范围内,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日期:2015-04-04 点击:273次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有权提起实体上的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所谓案外人,不是泛指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专指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受侵害的人,亦即主张自己与执行标的享有有一定物权的人;他们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该权利“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因此,有权提起实体上的执行异议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所有权人,共有物之共有人,抵押权人,典权人,占有人,其它于裁判的特定标的物有合法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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