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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执行中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日期:2015-04-21 点击:203次

    执行中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中的保证人与被执行人的地位是一致的,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执行中保证人与民商法律关系中保证人的性质有何不同,民商事关系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人同意,向执行法院保证,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由其代为清偿的行为。

  • 关于执行难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5-04-21 点击:255次

    关于执行难问题的思考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得到中共中央的高度重视。目前严重阻碍和干扰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问题有五个方面:一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二是基于人治观念而存在的各种非法干预严重。三是暴力抗法事件突出。四是在诸多执行环节上无法可依的情况严重。

  • 合理界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日期:2015-04-19 点击:279次

    合理界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人所获得的与其具有身份关系的纪念物品,如婚姻纪念品、荣誉证书、勋章等等。法院在执行时应首先了解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所从事的职业性质,结合其财产构成来合理判断哪些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物品。当然,对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从事生产所必需的手扶拖拉机、电机、水泵等小型机械设备,因价值较高,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逃避执行,可对这些财产予以查封,并向被执行人交待只能使用,不得转移、变卖,并将经营所得的价款用来履行债务。

  • 执行和解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日期:2015-04-19 点击:473次

    执行和解应注意的三个问题执行和解必须是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不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任何第三者参与,它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应允许,执行和解是在执行阶段进行的非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动员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解决其争议的活动。

  • 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用问题的思考
    日期:2015-04-18 点击:451次

    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用问题的思考民事执行案件在适用优先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把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都作为普通债权去执行,没有考虑特殊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债权人平等的原则,让所有债权人平均受偿;甚至有的执行人员让普通债权得到了全部受偿,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却没有得到受偿。第二,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不能正确确定优先权类的案件范围,对普通债权和优先权债权区分不清,以至于把不属于优先权的案件作为优先权案件去执行,把属于优先权的案件作为普通债权的案件去执行。

  • 浅谈民事执行法律关系
    日期:2015-04-17 点击:103次

    浅谈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此学说认为执行活动是当事人之间私权的实行,债权人依据执行法律规定,行使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执行机关仅仅是对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的执行依据的执行,处于第三人的地位,因此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其实仅是当事人之间在执行活动中形成的私权关系。这种观点不能说明执行程序中体现的国家运用公权力,保护私权的特点,与执行工作实际情况有较大差距,与国家司法裁判权威的树立有相悖之处,因此这种观点赞同者不多。

  • 浅议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日期:2015-04-17 点击:195次

    浅议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执行救济,就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其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执行行为侵害时,依法有权请求有关机关采取措施纠正、矫正或改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执行救济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权利,是一种补救的方式或途径,同时也是国家为及时公正维护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 试论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15 点击:195次

    试论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及对策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院执法人员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个道理上,采取有力措施,配合和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彻底扭转和消除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干扰执行工作的做法。

  • 浅谈民事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日期:2015-04-15 点击:161次

    浅谈民事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合伙组织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同时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为私营独资企业,在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由于私营企业投资者对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投资者也应对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规定与《若干规定》第76、77条的规定比较一致。

  • 浅议民事执行中的几个实务问题
    日期:2015-04-15 点击:244次

    浅议民事执行中的几个实务问题续封重新制作裁定书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执行司法实践中,查封一般都需要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协助,特别是对不动产的执行。续封也不例外。如果续封拿着原裁定和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会找出诸如时间不一致、原裁定已经履行完协助义务等理由拒绝协助。特别是在异地执行时,往往一个看似不成为问题的细节问题导致执行法官无功而返。因而,从执行实践的需要和执行的效果上看,还是重新制作裁定书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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