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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执行
    日期:2019-10-29 点击:149次

    “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执行宜轻易划拨不等于不划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等七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时候,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可以划拨,可以划拨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外,最高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批复即是此理。

  • 关于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完善建议
    日期:2019-10-23 点击:117次

    关于申请执行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及完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程序问题分析
    日期:2019-10-23 点击:163次

    执行异议案件程序问题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内容,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向执行机构声明不服,并请求予以纠正。执行异议请求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针对法院的某一执行行为或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要求变更或撤销。

  • 案外人救济问题初探
    日期:2019-10-23 点击:100次

    案外人救济问题初探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系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 人寿保险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
    日期:2019-10-22 点击:577次

    人寿保险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人寿保险具有储蓄和投资理财的性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与保险事故未发生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是不同概念。人寿保险根据投保人缴费年限和保费数额确定不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通过终止保险合同,取出现金价值,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人寿保险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资格
    日期:2019-10-22 点击:156次

    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执行异议之诉原告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案外人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书面异议,对于人民法院审查后所作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已购买房产但未登记,房产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19-10-17 点击:268次

    已购买房产但未登记,房产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有效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 被执行人死亡 能否执行死亡赔偿金
    日期:2019-05-10 点击:236次

    被执行人死亡 能否执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可以将陈某妻子能分配到的部分死亡赔偿金用于执行。死亡赔偿金虽属于死者个人财产,但陈某妻子可获得部分,其获得的部分可按其个人财产处理,在陈某妻子与其他亲属分割完毕后可就陈某妻子得到的数额进行执行。

  • 名义权利人如何阻却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日期:2018-11-07 点击:447次

    名义权利人如何阻却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规定》)第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指向的标的物应当是被执行人实际享有所有权或拥有物权期待权的不动产。其中对于登记在非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方能具备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否则,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法阻却强制执行。

  • 注销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应否支持
    日期:2018-04-22 点击:350次

    注销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应否支持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经依法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公司的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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